| 定义 |
| 香港龙舟协会龙舟队,简称香港队。泛指香港代表队及训练队。 |
| |
| 一般守則 |
1.
|
香港队队员须忠于香港队,并一心一意使香港队在本地及国际赛事中取得最佳成绩。 |
2. |
队员须遵守所有队员守则。 |
3. |
每位队员须依照集训时间表尽量出席集训,训练出席率不得少于百份之七十,否则其甄选香港代表队出赛的资格会被取消。如有个别的特别情况,须事先知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如不能依时出席日常之训练课,须预早向有关教练请假。 |
4. |
出席率由每次比赛完结后重新计算,直至下次比赛代表队名单公布为止。如两者之间的水操堂数少于十堂,出席率则会由之前第二次比赛后开始计算。 |
5. |
香港队并不会准许队员在香港队参赛某赛事之同时代表其他龙舟队或龙舟会作赛,除非该队员为该龙舟队主办机构的雇员或事前获管委会准许,任何队员如被发觉因参予其他龙舟队之活动而影向其在香港队之活动及表现时,将有可能被管委会取消参予国际赛事之资格。 |
6. |
队员必须遵从队长,教练及队职员的指示。 |
7. |
在进行集训,活动及比赛时,队员必须屏弃自我,一切以香港队之利益为依归,保持整体形像。 |
8. |
挑选个别队员代表香港出赛为领队与管委会的责任,领队会汇同教练就队员之忠心、集训表现及出席率等个别情况作出决定,队员不得异议。 |
9. |
赛队入选名单并无正负选之分,在情况许可下,将于每次赛事一个至个半月前公布。最终出赛者名单则由管委会及各教练共同决定。 |
10. |
赛员入选者在入选名单公报后到比赛正式开始为止,赛员入选者出席率不得少于百份之八十五,否则其入选资格可能会被取消,特别原因除外。 |
11. |
.所有赛事入选者均不可代表其他团体参加同一赛事,非入选者除外,唯需事先得到管委会的批准。 |
12. |
一经被选派代表香港出赛,该队员必须确保于比赛期间能全期出席。 |
13. |
如队员被选派代表香港出赛后,始发觉未能出席该比赛,须于香港队出发或出赛前最少三星期通知领队,除有非不得以之理由外,否则可被取消一次代表香港的资格。 |
14. |
香港队在参予海外赛事时,队员不得携同任何人仕参观或同行,除非事前获得领队的批准。如经获准,该等人仕需自行安排前往及住宿,并不得妨碍队员进行代表队之任何活动。 |
15. |
在赛事进行时,代表队队员必须: |
| |
a) 严守纪律; |
| |
b) 绝对守时; |
| |
c) 除获领队特别指示外,任何时间保持整体行动; |
| |
d) 绝对服从队长、教练或领队的指示; |
| |
e) 行为检点,为香港塑做一个正面及良好之形象; |
| |
f) 入乡随俗及绝对遵守大会之一切规则,如有任何对大会不满之地方,必须经由领队处理,不得个别向大会伸诉或抗争。 |
| |
16. |
任何队员如有遗反上述规定会被取消队员及出赛之资格或其中一项资格。 |
| |
| 日常训练须知 |
1. |
一号风球悬挂时,所有训练照常。 |
2. |
三号风球悬挂时,当日所有训练取消。但如风球于当天上午7时前除下,所有训练照常。如风球于当天正午12时除下,则只晚上训练照常。 |
3. |
八号或以上风球悬挂时,所有训练取消。但若当天上午7时前改悬三号或较低之风球,所有训练照常。如于当天正午12时改悬三号或较低之风球,则只晚上训练照常。 |
4. |
黄色暴雨及雷暴警告悬挂时,各队员仍须到达训练场地。教练有权更改及决定当天之训练型式及地点。如未能出席者将作缺席论。如训练当天天气极坏时,教练将于训练前4至5小时通知各队员。 |
5. |
红色暴雨警告悬挂时,当日所有训练取消。但若警告于正午12时前除下,当日训练将会正常进行,队员必须到达训练场地。 |
6. |
黑色暴雨时,所有训练都会取消。但若警告于正午12时前除下,当日训练将会正常进行,队员必须到达训练场地。 |
7. |
寒冷天气时,如当天气温维持10度或7至8度时,所有水上训练取消,但队员仍须到达训练场地。教练有权更改及决定当天之训练型式及地点。如未能出席者将作缺席论。 |
| |
| 训练队附则 |
| 本地赛事: |
1. |
队员若已报名参加之赛事,于比赛当天必须准时到达比赛场地,并向教练或队长报到。 |
2. |
如队员未能出席者,需于一星期或以前通知教练。 |
3. |
已报名参加比赛,而没有预先通知教练缺席,或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之队员,教练将其纪录在案。如犯超过两次者,教练有权决定此队员以后是否有?加比赛资格。并会将纪录交协会储存档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