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龍舟邀請賽2005
比賽規則
1. 一般事項
1.1 所有賽事規則均受下述條例約束指引;
1.1.1 香港國際龍舟邀請賽2005比賽規則。
1.1.2 香港國際龍舟邀請賽2005賽事通告。
1.1.3 賽事委員會臨場公佈修改之事項。
1.2 任何賽隊或賽員如有違反比賽規則,或接獲二次由大會發出之警告,可被取消出賽資格。
1.3 每隊將獲發給入場證,此等入場證只供隊員及職員於比賽當日使用,不得轉讓他人。
1.4 在賽員集合處,隊伍須遵從賽事職員指引,直至完成賽事離開賽員集合處為止。
1.5 每隊須有一位隊長,於該隊受賽事職員監管期間,須留在賽員集合處內,並負責與賽事職員聯絡。
1.6 所有參賽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發還(只適用於本地隊伍)。
1.7 大會有權自行決定拒絕任何隊伍參賽。
1.8 報名日期截止後,如少於 4
支隊伍參加某一本地賽項,大會有權取消該項賽事。受影響的隊伍如符合另一本地賽項的參賽資格,可獲邀請參加該賽項。倘隊伍未符合另一本地賽項的參賽資格,該隊伍仍可參加國際男子或國際男女子混合或國際女子錦標賽的分組賽。如隊伍決意退出比賽,大會將退還參賽費用。
2. 安全措施
2.1 所有賽員必須能夠穿著衣服游泳至少 100 米,而每隊的負責人須負責確保隊員符合此規則。
2.2
於會方安排的練習及比賽期間,賽員的安全槪須自行負責,大會以至任何其他與賽事直接或間接有關人士或機構,對賽員或隊員遭受的任何傷亡、財物之破壞或損失,均不須負責。
2.3 賽員可穿上自備的救生衣或浮水設備,但此舉並不表示賽員或隊員不用遵守第 2.1 項規則。
3. 賽隊
3.1 每艘賽艇最多可載划手 20 名或不少於 16 名划手,另需有鼓手、舵手各一名,不負責划船的隊長也可上船。
3.2 除男子公開錦標賽、女子公開錦標賽、男女子混合公開錦標賽、國際男子錦標賽、國際男女子混合錦標賽及國際女子錦標賽外,所有賽事之賽員可不限性別。
3.3 女士不得參加男子隊、男士也不得參加女子隊,擔任舵手及/或鼓手者例外。男女子混合隊最少有 8 名女划手,最多只可達 12 名女划手。
3.4 每隊必須對本身紀律負責,確保全隊遵守比賽規則。如決定使用大會提供的舵手或鼓手,則該舵手或鼓手將被視作該隊成員,並須遵守會方的各項賽例。
3.5 比賽期內,每隊必須穿著統一制服、容易識別的背心或上衣。
3.6 所有划手必須為參加機構的全職僱員或該組織的會員至少 3
個月以上,並須於參加表格內對此聲明作實,然後經由該機構或組織負責人簽署。此外,各賽員須填寫一份有關個人資料的表格,以便大會印製賽員身份證。
3.7 任何划手如未獲所屬團體或隊伍代為呈交個人資料表格,則不得以該隊成員身份出賽。國際隊伍不得在港召募划手。
3.8 如有隊伍違反規則第 3.7 條,大會有權取消該隊資格,並拒絕該隊參加日後賽事。
3.9 每名划手只能為一個隊伍作賽而不能同時代表其他機構參賽,國際錦標賽除外。
3.10 賽隊的鼓手或/及舵手,可不必是該機構的僱員或會員。
3.11 如有隊伍違犯規則第 3.6 條,大會有權拒絕該隊伍參加。
3.12 賽後如發覺有隊伍違犯規則第 3.6 條,大會有權取消該隊資格。
4. 集合上船
4.1 賽隊須於比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報到處報到,而所有賽員必須於賽前 15 分鐘到賽員集合處集合,準備上船。
4.2 賽事職員將會在賽員集合處檢查賽員證,如有需要,賽員須出示任何指定的證件。每隊隊長必須留在賽員集合處內,協助有關檢查。
4.3 賽隊須按照賽員糾察指示上船。
4.4 賽隊不得自選賽艇,只可登上會方指定的賽艇。
4.5 每艘賽艇均有註明應使用的賽道號碼,賽隊並須使用賽艇註明的賽道。
4.6 賽隊上船後須立刻駛離上船碼頭,逕直駛往起點處。
4.7 賽隊駛往起點途中須靠河堤前進遠離賽道,並不得進入賽區干擾正在進行的賽事。
5. 起步及起步程序
5.1 賽隊在起點處須遵從起點發號員、裁判員及賽道裁判員的指示。
5.2 賽隊必須於會方分派的賽道的起點處排好。
5.3 起點線後各賽道會泊放一個註有號碼的浮台,各隊亦必須有隊員緊執頭繩控制龍舟前進之方向。各舵手亦必須緊執浮台上之尾繩,直至起步訊號發出為止。
5.4 起步訊號發出前,所有划手之槳板必須離開水面。
5.5 當排位員認為賽隊巳正確排成一線後,發號員即會著令各隊『準備』,然後鳴槍一響,以示比賽正式開始。(注意:各隊隊長有責任確保本身隊員熟悉比賽程序;又比賽開始的信號為鳴槍一響。)
5.6 如有偷步,將再鳴槍及賽道裁判員會顯示紅旗,所有賽艇須立刻返回起點,重新開始比賽。發號員將對任何偷步賽隊發出警告。
5.7 任何賽隊如在偷步後不返回起點,或任何賽隊在大會第二次重新起步時偷步,會被大會取消資格。
5.8 鼓手必須手執鼓棒及留於龍舟特定之座位上直至完成全程比賽。
6. 比賽守則
6.1 每艘賽艇的正確賽道是由起點至同線終點間的直線。賽艇不得超越正確賽道,亦不得干擾比賽中其他賽艇。
6.2 裁判船將尾隨賽艇,監察各艇所取賽道。
6.3 任何賽艇如未有在本身正確賽道內前進,將被裁判警告,賽艇不得越出賽道兩旁的浮標。
6.4
如任何賽艇因未有在本身賽道內前進,而干擾另一正在其本身賽道內前進的賽艇,或遇有兩艘或以上的賽艇相撞,賽事控制員在諮詢裁判意見後,可取消犯規賽艇的資格,或要求有關賽艇重賽,或在取消犯賽艇資格的同時,要求其他有關賽艇重賽。
6.5 若任何賽艇偏離正確航道而不能即時矯正之,將會遭到警告;及後亦可能遭要求於餘下之所有賽事更換大會提供之舵手,並須繳交已列明之費用。
6.6
如裁判或賽事控制員認為賽艇是被賽隊故意弄沉或翻轉,則大會有權拒絕該隊參加日後賽事,並判處有關參賽機構繳交罰款港幣壹仟元正(HK$1,000.00)。
6.7
如賽事控制員、裁判員或任何賽員糾察認為賽艇是被賽隊故意破壞,則大會有權判處有關參賽的機構繳交罰款港幣伍仟元正(HK$5,000.00),大會並有權要求該機構支付修理損壞支付修理損壞賽艇的費用。
7. 終點線
7.1 終點線是以賽道兩邊指定之固定標誌界定,而終點線前兩邊之浮泡衹作為規劃賽道之用。
7.2 當龍舟最前部份越過終點線,即作完成賽事。
7.3 賽事的終結及每艘賽艇完成比賽的時間,均由終點評判作出最後決定。
7.4 各隊必須於越過終點線後立即停止划艇及減速。若因不遵守此項規則而發生意外或令賽艇受損,可被取消資格。
7.5 賽事完畢後,所有賽隊須馬上返回賽員集合處上岸。
7.6 越過終點線時,艇上人數必須與落艇時人數相符,否則會被取消該場比賽成績。
7.7 比賽進行期間,若有賽艇中途翻艇,均當作未能完成比賽,大會不會為有關賽隊安排重賽。
7.8 如兩賽隊以相同時間進入下項賽事,則由賽事控制員抽簽決定兩隊的賽道。
8. 抗議事項
8.1 賽會不會接受有關偷步、賽果名次、比賽設備等的抗議。
8.2 各賽隊自行拍攝之有關賽事影片及終點情況,將不獲接納為提出抗議或研訊時之證物。
8.3
任何賽隊如有抗議,須於該場賽事完畢後十五分鐘內填妥抗議表格連同抗議費用港幣伍佰元正(HK$500.00),由隊長或領隊向賽事控制處內當日之賽事主任提出(抗議若得直,抗議費可獲發還)。
8.4 若賽事委員會接納有關抗議,當即通知各有關人仕及賽隊,召開抗議研訊,研訊結果將於 30 分鐘內向各有關賽隊公佈。
8.5 若賽隊對研訊結果不滿意,仍可於研訊結果公佈後 30
分鐘內向賽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時須連同上訴書、研訊結果報告、上訴費用港幣伍佰元正(HK$500.00),由隊長或領隊向賽事仲裁委員會提交(上訴若得直,上訴費可獲發還)。
8.6 仲裁委員會接獲有關上訴後,當即召開上訴研訊,研訊結果將於當天向有關賽隊公佈。
8.7 仲裁委員會之研訊結果亦為大會最後之決定。
9. 器材
9.1 賽隊所使用之賽艇及船槳,一律由大會供應及分配。賽事進行期間,器材如有失效,大會概不負責,每隊宜於賽前小心檢查賽艇及船槳。
9.2 賽隊不可肆意改裝賽艇或增置任何設備,特別是下列 3 項:
(a) 供划手坐的軟墊或坐墊必須以柔軟而可摺疊之質料製造,未摺疊時厚度不可超過兩吋。
(b) 除塑膠水斗外,賽艇不可增置任何去水設備。大會嚴禁於賽艇上使用水泵。
(c) 賽艇不可裝設任何電子、電力推動裝置或擴音設備。
10. 賽隊及賽員之操守
10.1 任何賽隊及賽員應嚴格遵守大會之比賽規則。各賽隊之負責人尤應督促其隊員履行賽員應有之責任。
10.2 任何龍舟隊或隊員企圖以不名譽手法贏取比賽或蓄意違反比賽規則或漠視此等規則,會被取消參賽資格。
10.3 賽員不得以粗言穢語辱罵賽事職員,如經證實可被給與警告或取消出賽資格。
10.4 賽隊及賽員未經許可,不能擅自進入賽事控制中心範圍。
10.5 大會亦會督促各賽事職員以友善、公平、合作之態度與對各賽隊及賽員。
比賽規則最終以英文版本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