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
香港龍舟協會龍舟隊,簡稱香港隊。泛指香港代表隊及訓練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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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守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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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隊隊員須忠於香港隊,並一心一意使香港隊在本地及國際賽事中取得最佳成績。 |
2. |
隊員須遵守所有隊員守則。 |
3. |
每位隊員須依照集訓時間表盡量出席集訓,訓練出席率不得少於百份之七十,否則其甄選香港代表隊出賽的資格會被取消。如有個別的特別情況,須事先知會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如不能依時出席日常之訓練課,須預早向有關教練請假。 |
4. |
出席率由每次比賽完結後重新計算,直至下次比賽代表隊名單公佈為止。如兩者之間的水操堂數少於十堂,出席率則會由之前第二次比賽後開始計算。 |
5. |
香港隊並不會准許隊員在香港隊參賽某賽事之同時代表其他龍舟隊或龍舟會作賽,除非該隊員為該龍舟隊主辦機構的僱員或事前獲管委會准許,任何隊員如被發覺因參予其他龍舟隊之活動而影嚮其在香港隊之活動及表現時,將有可能被管委會取消參予國際賽事之資格。 |
6. |
隊員必須遵從隊長,教練及隊職員的指示。 |
7. |
在進行集訓,活動及比賽時,隊員必須屏棄自我,一切以香港隊之利益為依歸,保持整體形像。 |
8. |
挑選個別隊員代表香港出賽為領隊與管委會的責任,領隊會匯同教練就隊員之忠心、集訓表現及出席率等個別情況作出決定,隊員不得異議。 |
9. |
賽隊入選名單並無正負選之分,在情況許可下,將於每次賽事一個至個半月前公佈。最終出賽者名單則由管委會及各教練共同決定。 |
10. |
賽員入選者在入選名單公報後到比賽正式開始為止,賽員入選者出席率不得少於百份之八十五,否則其入選資格可能會被取消,特別原因除外。 |
11. |
.所有賽事入選者均不可代表其他團體參加同一賽事,非入選者除外,唯需事先得到管委會的批准。 |
12. |
一經被選派代表香港出賽,該隊員必須確保於比賽期間能全期出席。 |
13. |
如隊員被選派代表香港出賽後,始發覺未能出席該比賽,須於香港隊出發或出賽前最少三星期通知領隊,除有非不得以之理由外,否則可被取消一次代表香港的資格。 |
14. |
香港隊在參予海外賽事時,隊員不得攜同任何人仕參觀或同行,除非事前獲得領隊的批准。如經獲准,該等人仕需自行安排前往及住宿,並不得妨礙隊員進行代表隊之任何活動。 |
15. |
在賽事進行時,代表隊隊員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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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守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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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絕對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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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獲領隊特別指示外,任何時間保持整體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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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絕對服從隊長、教練或領隊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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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行為檢點,為香港塑做一個正面及良好之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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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入鄉隨俗及絕對遵守大會之一切規則,如有任何對大會不滿之地方,必須經由領隊處理,不得個別向大會伸訴或抗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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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任何隊員如有遺反上述規定會被取消隊員及出賽之資格或其中一項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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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訓練須知 |
1. |
一號風球懸掛時,所有訓練照常。 |
2. |
三號風球懸掛時,當日所有訓練取消。但如風球於當天上午7時前除下,所有訓練照常。如風球於當天正午12時除下,則只晚上訓練照常。 |
3. |
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所有訓練取消。但若當天上午7時前改懸三號或較低之風球,所有訓練照常。如於當天正午12時改懸三號或較低之風球,則只晚上訓練照常。 |
4. |
黃色暴雨及雷暴警告懸掛時,各隊員仍須到達訓練場地。教練有權更改及決定當天之訓練型式及地點。如未能出席者將作缺席論。如訓練當天天氣極壞時,教練將於訓練前4至5小時通知各隊員。 |
5. |
紅色暴雨警告懸掛時,當日所有訓練取消。但若警告於正午12時前除下,當日訓練將會正常進行,隊員必須到達訓練場地。 |
6. |
黑色暴雨時,所有訓練都會取消。但若警告於正午12時前除下,當日訓練將會正常進行,隊員必須到達訓練場地。 |
7. |
寒冷天氣時,如當天氣溫維持10度或7至8度時,所有水上訓練取消,但隊員仍須到達訓練場地。教練有權更改及決定當天之訓練型式及地點。如未能出席者將作缺席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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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隊附則 |
本地賽事: |
1. |
隊員若已報名參加之賽事,於比賽當天必須準時到達比賽場地,並向教練或隊長報到。 |
2. |
如隊員未能出席者,需於一星期或以前通知教練。 |
3. |
已報名參加比賽,而沒有預先通知教練缺席,或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之隊員,教練將其紀錄在案。如犯超過兩次者,教練有權決定此隊員以後是否有?加比賽資格。並會將紀錄交協會儲存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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